晚清江汉关档案史料汇编. 税收清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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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何强 (编)
Published: 湖北人民出版社
Publisher Address: 武汉
Publication Dates: 2020
Literature type: Book
Language: Chinese
Series: 琴园史学文库
Subjects:
Carrier Form: 10,467页: 图 ; 24cm
ISBN: 978-7-216-10028-1
Index Number: F752
CLC: F752.59
Call Number: F752.59/2212
Contents: 本书获湖北大学中国史学位点建设经费和中国文化传承与发展学科群建设经费资助 本书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江汉关与晚清湖北区域社会变迁研究”(项目批准号: 19YJC770015) 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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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元年(1862年),总理衙门行文通商各口,要求各海关将洋税收入按结奏报,“每届三个月一结之期,即在奏报征收正税按结扣归外国二成折内将不扣二成之船钞、子口税及土货半税详细声明,以重税课”。然而,总理衙门并没有要求各海关将洋税支出按结奏销,它仍和常税一样按关期一年办理题销,结果造成洋税“人数既不能不以结期为断,出数又不能不以关期为断,关期与结期互有参差,人数与出数即多轇轕”。因此,同治二年(1863年)九月初十日总理衙门会同户部奏准:“各海关洋税收支数目均以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为始,按三个月奏报一次,扣足四结专折奏销一次,造具每结四柱清册,送部查核,毋庸按照关期题销,以清界划画而免稽查。”自此开始,结期被正式运用到通商各埠海关的洋税奏销中。在晚清时期,除嘉峪关外,其他各关在奏销洋税时均以西历三个月为一结,一结奏报一次,扣足四结奏销一次。晚清时期,“江汉关专收洋税,并无常税”。在关税奏销时,江汉关遵循当时的洋税奏销制度,以西历三个月为一结,一结奏报一次,扣足四结奏销一次。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引起了清政府的关注。